本報北京1月8日訊 記者蔡岩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通知,擴大了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範圍,明確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實現的資產轉讓所得,可在5年內遞延繳納企業所得稅。鼓勵企業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行為,緩解企業納稅負擔。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企業重組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分為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類,一般性稅務處理應在重組交易發生時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可以遞延納稅。新政策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中,被收購股權或資產比例由不低於75%調整為不低於50%,降幅高達1/3,這一比例在國際上處於中等偏下水平,大大擴展了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重組範圍。
  新政策還明確了對集團內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照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行為,給予特殊性稅務處理待遇,交易雙方均不確認所得。這將大大降低集團內企業內部交易的稅收成本,促進企業的資源整合和業務重組。
  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近年來,我國企業併購重組已成為企業加強資源整合、實現快速發展、提高競爭力的有效措施,也是化解產能過剩矛盾、優化產業結構、提高發展質量效益的重要途徑。支持企業兼併重組的兩個文件的出台非常及時,這是促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重大舉措,將為“新常態”下企業兼併重組帶來重大利好。重組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完善,為支持企業做大做強、拓展國際國內市場、優化產業結構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撐,也將對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揮積極作用。  (原標題:企業兼併重組稅收優惠新政出台 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遞延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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