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據新華社電 近日,有網友發帖《廣西陽朔原國土局長受賄被判刑十年卻未坐一天牢》,對此,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和陽朔縣公安部門接受記者採訪時回應稱:“具體情況還在進一步調查之中。”
  爆料
  獲刑後乘機外出住賓館
  發帖網友反映:2010年7月12日法院判決後,陽朔縣國土局原局長石寶春並沒有被送進監獄。
  在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石寶春不僅開車往來於桂林、陽朔之間,還前往柳州、河池、南寧、廣州等地,甚至乘飛機前往山東和四川等地,還貼出了石寶春在各地住宿賓館的名稱。“判刑十年卻未坐一天牢”引髮網絡持續關註,不少網友質疑司法腐敗,有損法律公平。
  新華網記者採訪瞭解到,石寶春在2002年至2008年期間任陽朔縣國土局局長。2010年7月12日,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對石寶春涉嫌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石寶春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3萬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受賄罪。石寶春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法院
  監外執行情況無法掌握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傳科科長餘作才說,法院經過案件審理,對石寶春作了10年有期徒刑的判決,根據醫院疾病證明“他患有心臟病和膀胱癌”的情況,作出暫予監外執行裁定。
  “法院判決後,人和裁定書一起交給看守所,這後面就是公安部門的事了。”餘作才說,“至於他監外執行情況什麼樣,他到哪裡去,旅游也好,去外地也好,不坐牢也好,不收監也好,公安部門和他本人沒有提出報告,法院也無法掌握情況。”
  公安局
  僅兩次請假去外地尋醫
  陽朔縣公安局7月3日在《關於對石寶春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監督管理情況的通報》一文中稱,石寶春於2010年7月12日因受賄罪被桂林市七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因其患有風濕性心臟病、膀胱癌,暫予監外執行。陽朔縣公安局負責對石寶春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監管工作。2014年3月,石寶春因膀胱癌複發,再次入院進行治療。
  這則通報稱,互聯網上部分論壇網帖反映石寶春從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間,曾經離開桂林去柳州、南寧、河池、四川成都、廣東廣州等地。經陽朔縣公安局進一步核實,石寶春曾兩次向陽朔縣公安局陽朔鎮派出所請假前往南寧、廣州兩地尋醫就診,“網帖中所反映的其餘離開桂林外出地點,石寶春均沒有向我局陽朔鎮派出所請假報告”。
  ■ 追訪
  律師:地方公安監管不到位
  保外就醫審批流程漏洞較多,事後監管乏力
  北京鑫諾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蕾介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在我國,暫予監外執行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罪犯:(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如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
  “石寶春應該是屬於第一條情形而獲得暫予監外執行,但他在規定期間內未經報批隨意出省的行為,明顯違背相關規定,地方公安部門存在監管不到位。”張蕾說。
  另據新華網報道,法律界人士認為,違法保外就醫亂象頻生,除審批流程漏洞較多外,事後監督也乏力,導致一些罪犯借“保外就醫”名義逍遙“獄外”。  (原標題:廣西官員被曝判刑十年未坐一天牢)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tpdedjdyobrwsw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