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報訊 據記者獲得的消息,最高法制定、實施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 年改 革綱 要(2014-2018)》將於4月出台。待司改方案公佈後,最高檢也會很快公佈檢察改革的方案。這意味著,處於頂層設計的司法改革方案離出台之日不遠。
  第三輪司改:打破體制壁壘
  按照2012年國務院頒佈的《中國的司法改革》白皮書介紹,之前司法改革已經進行了兩輪。自2004年開始,中國啟動了第一輪司法改革;2008年,又啟動了第二輪司法改革;第三輪司法改革是十八屆三中全會開啟的。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傅鬱林介紹,第一輪和第二輪司法改革都是由最高法院發起的,而只有這一輪司法改革真正的是由中央做一個整盤的計划去啟動的。
  前兩輪司法改革措施的推行,都是在既有的司法體制框架下的工作機制改革,而第三輪司法改革則可能涉及體制。法學專家對新一輪司法改革的最主要期待,集中在兩點上:一是去地方化,二是去行政化。
  記者採訪的參與本輪司法改革方案討論的幾位學者皆表示,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的問題實際上早就看到了,也討論了很長時間。這一輪的司法改革值得期待就是在這樣一些重大的、關鍵的、敏感的問題上動真格。如省里向法院人財物的統管,解決行政轄區和司法轄區的重合,打破司法的依托行政轄區地域上的一種牽連關係,實現“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最終歸屬點。
  去地方化:法官由省級統管
  司法地方化與司法行政化被認為是影響司法改革的兩大弊病。
  如何去地方化?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賀小榮撰寫的《掀開司法改革的歷史新篇章》可以窺探一二:一要從立法層面和制度上真正解決司法地方化的問題,將法官任免、人員編製、人事管理提高到省一級統管,經費保障納入省級和國家財政預算,使司法權的國家屬性和憲法地位得以彰顯;二要借鑒海事法院和一些專門法院的經驗做法,逐步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相分離的司法管轄區,專門審理行政案件、跨地區商事糾紛案件以及環境保護案件,減少地方干預,確保司法公正;三要加大高級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和全國法院的監督力度,探索設立巡迴法庭,充分運用再審之訴,統一法律的適用標準,維護國家法制的尊嚴和權威。
  最高法司改辦官員透露,改革推開以後,實際操作過程中,應該是由省高院統一來管理。因為全省法官人數、辦案量、經費等等,從程序上來講應該由省以下的法院逐級上報到省高院,然後省高院再向省人大、黨委政府提出一個改革的方案,這樣才具有可操作性。“法院人財物省統一管理,實際上最終落腳點還是在省高院的管理。”
  去行政化:調整審委會功能
  對於去行政化,本輪司法改革開出的藥方是,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以解決過去司法運行層層審批,“誰都在辦案、誰都不負責”的問題。
  目前,如何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爭議比較大。專家學者對審判委員會抨擊比較多,有人就建議廢除。但南方某中級法院副院長表示:“實際上,如果要廢除審判委員會,法官會反對的,因為審判委員會某種程度上是一種責任分擔,取消了法官壓力反而更大了。”
  記者獲得的信息顯示,在司法改革方案中,審判委員會可能不會被廢除,但功能會調整。上述最高法司改辦官員解釋,比如學界比較認同審判委員會只討論重大疑難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但事實上,事實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很難分開。如果審委會只看法律適用問題,它不完全看案件就做了裁判那是很危險的。所以說審委會只討論法律適用問題實際上在現實中是很困難的。
  (據《經濟觀察報》報道)
  (原標題:圖文:法官任免權上收至省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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